(2004)新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4-03-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欧蒙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广州欧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三元里大道899号。法定代表人叶晓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年,男,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广州欧蒙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付款人为XXXX、出票行为工行解放路支行、票面金额为29224.94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欧蒙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