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与被告陕西有线电视台、陕西有线电视台西安05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82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福忠,厂长。委托代理人康微,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保卫科长。被告陕西有线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朱雀门内伟业大厦。被告陕西有线电视台西安05管理站,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与被告陕西有线电视台、陕西有线电视台西安05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撤回起诉。诉讼费8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睿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