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4-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亚玲与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委会、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玲,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委会,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郭亚玲。被申请执行人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郭亚玲与被执行人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委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卖土款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池村委会、河池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原告郭亚玲、卜俊财、乔迁各分配卖土款2800元(合计84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1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郭亚玲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河池村委会及河池二组均未按执行通知期限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河池村第二村民小组在郭杜街道办事处的存款9710元依法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