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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4-03-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凯与陕西苹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凯,陕西苹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郭凯,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苹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徐晨莹,经理。郭凯与陕西苹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3)西民三终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回服装一批,价值264562元,余款67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670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