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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04-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梦玲与被告李旺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玲,李旺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张梦玲,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敏,女,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红玺,女,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旺虎,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梦玲与被告李旺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创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梦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敏、何红玺,被告李旺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梦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私自将其屋顶加厚,至雨水排泄不畅,堆积在原告屋顶上,致原告屋顶漏水现象十分严重,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屋机遮盖物,恢复雨水排泄畅通。被告李旺虎辩称,自己与原告邻居属实,但从未在自家屋顶上加盖任何东西,不存在导致积水,堆积在原告屋顶的行为,至于原告所属漏水现象系房屋质量问题,自家购房也经常漏水,并非被告原因所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住西安市红会巷XX号院X号楼X层南头,原先张梦玲住西头南侧,被告李旺虎西头北侧,从现场勘查,用肉眼判断,两家屋顶均有漏水遗留痕迹,对屋顶勘查,用肉眼无法判断原、被告各自屋顶的明确分界线,亦无法明确判断南高或北低,在被告屋顶没有发现原告所述加盖物。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现场勘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先诉称被告在屋顶搭盖遮盖物致自家屋顶积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经现场查验说未发现原告所述被告在其屋顶加盖他物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加盖物,恢复原状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梦玲要求被告李旺虎对其屋顶漏水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