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4-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维思与被告赵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何某甲,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未到庭)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2000年9月7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仅一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于2001年10月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1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03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社区证明、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婚后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不告知原告,表明其拒绝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负担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铁 虹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