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4-03-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阿合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阿合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国强,男。被告阿合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阿合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原告已取得债权。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其他诉讼费65元,合计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