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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4-03-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少波等与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少波,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一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良,总经理。原告二陈少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志刚、李云霞,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一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旭景佳园(*期)*栋第**层商铺*****号房。法定代表人牟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华,该公司员工。被告二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华阳大厦五路。法定代表人钟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少波诉被告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一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而第二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应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深圳市龙岗区,但本案是因诉讼保全引起的赔偿纠纷,而诉讼保全所查封的不动产在博罗县,该不动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一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永峰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邱新造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