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4-03-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关富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关富,1962年10月3日,农民。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刑十一年,199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3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关富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关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3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李关富至嘉善县陶庄镇汾玉逸夫小学教学楼三楼办公室及二楼会计室,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10余元。当晚,被告人李关富窜至陶庄中学北面幢教学楼三楼办公室,窃得人民币10余元及30元电话卡一张,在二楼东面办公室窃走人民币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00余元。2、200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李关富至天凝镇中学教学楼三楼,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东面第一间办公室及东南间办公室盗走康佳手机电板一块,价值人民币30元、“友谊”牌老花眼镜一付,价值人民币20元、“超人”牌剃须刀一把,价值人民币15元、不锈钢茶杯一只,价值人民币5元、“海飞丝”洗发露一瓶,价值人民币18.8元、“飘柔”洗发露半瓶,价值人民币9元及现金人民币40元;底楼东面二间办公室窃走现金380元及“好德花茶”二包,价值人民币8.4元,总价值人民币526.2元。3、2003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李关富至嘉善县大舜镇中心小学教学楼三楼,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南面三间办公室窃得“YINGSHEN”背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5元、“圣天狐”茄克衫一件,价值人民币50元、“银河”剃须刀一把,价值人民币18元、“永龙”新速效感冒胶囊半盒,价值人民币5.5元、头孢拉定胶囊0.7盒,价值人民币15.75元及现金20余元;在二楼校长办公室窃得精品大红鹰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140元,在另外三间办公室窃得纸包西洋参64.8克,价值人民币70元、塑料袋装西洋参39克,价值人民币45元、50元假币一张、现金30余元;在底楼南面间办公室窃得“舒蕾”洗发露一瓶,价值人民币17.5元,总价值人民币426.75元。4、2003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李关富至干窑镇中心小学教学楼三楼东面第一间办公室窃得人民币30余元、在二楼西梯一间办公室窃得人民币20余元,在底楼西梯第一间办公室窃走40余元及索尼随身听一只,价值人民币240元,总价值人民币330元。5、2003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李关富至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小学教学楼三楼,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总务室窃走人民币320元、价值人民币16.1元的“707”电池23节;二楼东梯西面第一间办公室窃走“凤凰”牌205B照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0元、“HUQIU”牌照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0元、“YINYAN”牌闪光灯一只,价值人民币20元、白壳大红鹰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16元、现金80元;二楼最西面间办公室盗走“飞人”牌剃须刀一把,价值人民币45元,总价值人民币637.1元。6、2003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李关富至洪溪镇中心小学教学楼三楼,在校长办公室窃走精品大红鹰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120元,在东面第一间办公室窃走LARK收音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元,在第二间办公室窃走人民币21元,总价值人民币15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关富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沈丹雁、钱志勤、沈建平、石君、常永广、钱学娟、江莹、吴爱观、徐美红、吴林丽、陈舒新、陆霏、柯海虹、徐根海、周益萍、陈其林、陈其生、卜卫芳、顾美金、俞勤贤、钱奉励、周海根、倪玉泉、凌志丰、许国忠、朱兴林、严肖林、陈其林、朱亚萍、宋美玉、钟国伟、陈静华、浦文喜、吴海燕、顾淡秋、刘建勤、岳明观、徐建明、丁连根、陆海飞、陈小峰、姚惠强、陈来兴、陈瑞荣、XX明、倪小艳、陈美红、沈森的陈述,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满释放通知书、价格鉴定书、被告人李关富的交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关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关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关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13日起至2005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驰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