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诉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张燕,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太白县鹦鸽镇鹦鸽街村三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服务员,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薇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张敏,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服务员。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代红英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郭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