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卜小娟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小娟,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卜小娟,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小娟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小娟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小娟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陈养娥,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周至县尚村乡新苑村四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养娥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养娥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娥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牛正东,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山阳县马鹿乡下坪村338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正东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正东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正东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52号原告王超,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三渠乡雪河村南尧组10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耿小雅(耿米米),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鱼塘村三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小雅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小雅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小雅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李莹,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口村。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王龙龙,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户县玉蝉乡晋候村二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龙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龙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龙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王燕,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徐王村三队。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史景鑫,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温县武德镇乡西张西村。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景鑫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景鑫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景鑫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李志强,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山阳县马鹿乡下坪村178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杨海涛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