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飞诉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飞,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王飞飞,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服务员。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飞诉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飞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飞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蒋茹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