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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雒清清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清清,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雒清清,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清清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雒清清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清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21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雷洁,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周至县哑柏镇裕盛村南新巷13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洁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洁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洁撤回起诉。诉讼费158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刘瑞红,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河南省杞县邢口乡小河寨村。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红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红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62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3号原告王莎,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马王镇新旺村东一街54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莎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莎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莎撤回起诉。诉讼费129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武江涛,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牡丹新村9栋4门201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江涛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江涛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江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33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高惠,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淳化县马家镇高家河村003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惠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惠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惠撤回起诉。诉讼费173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西菊,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紫阳县界岭乡双明一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菊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菊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菊撤回起诉。诉讼费116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蔡颜涛,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南吴村二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颜涛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颜涛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颜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38号原告王伟大,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蔺圩村后蔺庄83号。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大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大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大撤回起诉。诉讼费154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左雪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新范村四组。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商州市北新街10号。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住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张康东村。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南里61号401室。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中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雪艳与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雪艳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雪艳撤回起诉。诉讼费114元整免交。代理审判员王钰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