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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4-03-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翔与被告徐正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周甲,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晓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要求离婚。被告徐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5月13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1日生一女孩周某乙。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00四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