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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4-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孔某某,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杨凤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