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4-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喜望与尹军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2号原告姜喜望与被告尹军社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之姜喜望因交通事故将被申请人之子尹峰卜致死,被执行人以其未得到足额赔偿为由拒不履行判决,并表示愿另案起诉,申请人亦同意延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