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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西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4-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顾瑞林、赵永祥与成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西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顾瑞林。原告赵永祥。被告成永泉。原告顾瑞林、赵永祥为与被告成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一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瑞林、赵永祥诉称,2001年8月,被告立下借条承诺,嘉善县农经实业总公司欠两原告借款105000元分四年还清,如到期未付清由被告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现60000元借款已到期,但债务人未付分文,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应归还原告到期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成永泉辩称,欠款属实,由于被告经济困难,故目前无力支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被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未按约付清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永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顾瑞林、赵永祥借款60000元。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四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