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4-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娟与被告赵广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进朝,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进朝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且两地分居,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与原告之间是有感情的,双方之间无大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无子女。原、被告两地分居,后由于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于2002年8月开始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后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由于客观上双方两地分居,缺乏夫妻间的沟通,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生活,不应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四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