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4-02-0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荆亭亭与被告贾庆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74号原告荆某某(又名荆某某),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贾某某,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晓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经常为小事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称与原告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03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被告经常实施家��暴力而伤人,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加以佐证。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改正不足,更加珍惜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明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而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产生。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荆某某要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