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4-02-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陈号与被告周振国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号,周振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周陈号,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钢厂退休工人。被告周振国,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青岛国棉八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陈号与被告周振国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陈号于200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