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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4-02-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与被告张冬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李甲,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举,女,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委托代理人童举、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不了解,在脾气性格上差异大,经常吵闹,被告对长辈不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来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感情牢固,没有打过架。家庭矛盾是长辈与晚辈之间的代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2002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8月10日被告做药物流产,原告于2004年2月9日立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院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一般。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及长辈应共同努力化解矛盾,且女方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甲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