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4-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西安市玉石雕刻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西安市玉石雕刻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张建华,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玉石雕刻厂,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宝琴,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西安市玉石雕刻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红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被告西安市玉石雕刻厂委托代理人张中晖、吉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华诉称,2003年2月初,被告门市部的承包人姚平安请原告到玉石雕刻厂的门市部上班并许诺每月付工资2000元,原告于2003年3月2日正式上班,3月、4月两个月工资共计4000元已付,5月至8月因非典影响门市部关门,自9月1日起重新上班至10月30日,姚平安付给工资1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5月至8月份最低生活费每月230元,共计920元,2003年9月、10月拖欠工资3000元。被告西安市玉石雕刻厂辩称原告不是被告的工人,也不是临时工人,原告与承包人姚平安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只是翻译导购,并没有固定工资,其收入是旅行团购买商品的回扣。原告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理由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初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门市部的承包人姚平安达成协议到被告门市部做翻译导购,3月、4月门市部的承包人姚平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并支付讲解费及提成4000元左右。5月至8月因非典影响门市部关门。9月1日至10月30日原告又在该门市部做翻译导购,姚平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元,并支付讲解费及提成4000元左右,10月底原告离开该门市部。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是应被告门市部承包人姚平安之约来做翻译导购,期间的劳务费及提成都是由姚平安支付的,原告在门市部仅工作四个月,上班也无固定时间,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称被告拖欠其两个月工资,被告当庭提出异议,原告又未能让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与被告为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