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文丽霞、杜世钰与被告付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丽霞,杜世钰,付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文丽霞,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夏祥钢,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世钰,男,199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文丽霞,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付永超,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电机厂内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丽霞、杜世钰与被告付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丽霞、杜世钰于200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丽霞、杜世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睿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