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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勤与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二处第五项目部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勤,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二处第五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建勤,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降张镇前进村村民。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水厂路9号。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二处第五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农业机械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勤与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陕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二处第五项目部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勤于200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