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4-02-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方惠与被告刘虹,李凤鸣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刘虹,李凤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方惠,女,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方惠芳,女,汉族,西安向阳航天实业总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虹,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区域拓展部三处四课业务员。被告李凤鸣,男,193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昆仑机械厂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惠与被告刘虹,李凤鸣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惠于200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凤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惠撤回对李凤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