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04-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泽宏与被告石建东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宏,石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何泽宏,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被告石建东,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宏与被告石建东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泽宏200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茹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