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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04-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泽宏与被告石建东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宏,石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何泽宏,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被告石建东,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宏与被告石建东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泽宏200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茹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