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4-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裘连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连忠,农民。2000年6月因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刑6个月,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01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2003年1月刑满释放;2003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连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连忠有下列犯罪事实:2003年7月19日夜,被告人裘连忠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国林摩托车修理部门口,窃得宋丽萍停放在此修理的车牌为浙F×××××西格玛助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宋丽萍的陈述、证人鲁某、徐某证言、价格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连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裘连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连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1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04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