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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4-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古丽娜尔与萨吾列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丽娜尔,萨吾列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12号原告古丽娜尔,女。被告萨吾列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丽娜尔与被告萨吾列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丽娜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古丽娜尔负担。审判长  罗正选审判员  段晓明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