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三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4-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亚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叶亚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三民初字第963号原告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三门县海游镇海游街19号.法定代表人赖丽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齐夏(特别授权),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亚钧,退休职工。原告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亚钧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三门县百货公司下属的三门县百货商场,因职工住房困难、企业资金紧张而无力解决,经多方酝酿、协商后,拟定了一个由企业和职工集资联合建房的解决方案,该方案获得公司和职工的一致认可。具体为拆除原三门县百货公司的百货老店旧房(属危房)后,在原址重建百货商场,其中一、二层为营业用房,三至六层为职工宿舍(共19套)。198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集资建房合同书,确定被告的房子为百货商场五楼小套,价格为3500元,房屋的所有权属原三门县百货公司,被告享有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的义务。1994年开始,三门县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房改政策的指示精神,在全县进行了公房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双职工家庭只能在一方单位进行房改,同时享受政策优惠补助。由于被告的丈夫系县教育局干部,被告夫妇已参加了教育系统的房改,故依规定被告不能再参加百货公司的房改。所以,在1996年原三门县百货公司进行房改时,百货公司职工原住公房均依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取得公房产权或住房货币补贴,而被告的房子只因政策性原因无法依房改规定取得产权。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是被告的该套房子由公司收回,公司返还被告投资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01年下半年,原三门县百货公司进行了企业改制,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替代了原三门县百货公司。新公司成立以后,着手处理原百货公司遗留下来的不动产产权、使用权及房租等一系列问题。在此过程中,就被告该套房子的处理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集资建房合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是基于被告是原三门县百货公司职工而签订,属单位内部的福利建房,该合同是否有效属房改政策调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审判权难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调查取证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三门县百大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户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台州市中院分户,帐号:9046)。审 判 长 颜崇妙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付青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