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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绍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4-02-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建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王建勇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王建勇。申请人王建勇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2138121,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申请人为王建勇,收款人为常熟市宏大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出票日期为2003年7月11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建勇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震兴审 判 员  张伯银代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