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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刘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敏健,主任。被告刘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于200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胡家庙工人文化宫撤回起诉。诉讼费56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