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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保字04号

裁判日期: 2004-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文泽与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抵押担保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泽,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保字04号申请人张文泽,男。被申请人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苏正银,男,局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文泽诉被申请人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抵押担保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文泽于200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不当持有申请人张文泽的银行存折(存款金额为6万元的存折帐号为****4795;存款金额为3万元的存折帐号为****3581)、国库券记帐式凭证(面值1万元的国库券记帐式凭证编号为****0516)予以查封、扣押并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不当持有申请人张文泽的银行存折(存款金额为6万元的存折帐号为****4795,存款金额为3万元的存折帐号为****3581)、国库券记帐式凭证(面值1万元的国库券记帐式凭证编号为****0516),并冻结上述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