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04-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芳萍与被告渭南市第一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医院、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告山东省荏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萍,渭南市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荏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周芳萍(方平),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守祥,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干部,系原告之夫。被告渭南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渭南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龚琪,院长。委托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选生,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该医院业务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医院,住所地渭南市襟游路。法定代表人郝崇礼,院长。委托代理人樊周团,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医院一所干部。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渭南市一青里*号。法定代表人吕振虎,院长。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承华,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医院主任医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师范路**号。法定代表人龚志兴,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武,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志,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忠,男,193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院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陈阳,男,1974年出生,汉族,该院耳鼻喉科主治医生。被告山东省荏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荏平县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恒印,山东兴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登贤,男,1963年6月3日出生,该院医护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萍与被告渭南市第一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医院、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告山东省荏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芳萍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芳萍撤回起诉。诉讼费1089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陆 虹代理审判员 姚 洁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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