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4-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某,白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凤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