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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鼓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4-12-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永辉与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鼓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冯永辉。委托代理人:张敬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汉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华,该公司财务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辉诉被告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