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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4-12-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青田地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万修加工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青田地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万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04号申请人西安市青田地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鱼斗路中段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科被执行人吴万修,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西安市青田地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万修加工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4月11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03)第4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青田地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万修下落不明,现权利人西安市青田地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至今尚未受偿的40412.5元及仲裁费、执行费等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