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4-12-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于2004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宏独任审判,于200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张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以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从不料理家务,对原告不加体贴,甚至予以打骂,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1年11月20日,原告去上海打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03年9月4日,被告找到原告在上海的住所,殴打了原告。2003年11月17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事后,双方仍分居两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教育抚养,被告每月贴补抚养费350元,女儿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2003)善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在2003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准许的事实。进而证明原、被告感情恶化的演变过程。2、(2004)善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04年7月16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未届法定期限而被驳回。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质证并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所举证据均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原告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原、被告在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感情尚好。××××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张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自2001年11月20日原告去上海打工后,双方离多聚少,感情出现裂痕。由于夫妻缺乏沟通,双方又互不谅解,夫妻关系难以为继。2003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原告的住所殴打了原告,原、被告感情愈加恶化。2003年11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此后双方依然分居,感情不仅未见好转,而且更加淡漠。2004年7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到法定期限而被驳回;10月22日,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感情的维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综观本案原、被告的感情演变过程,由于双方在家庭矛盾的处理上未能相互谅解,加强沟通,以消除夫妻隔阂,而是反其道而行,以至感情日益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原告在首次诉请离婚未获本院准许后,夫妻感情仍不见好转,原告又一再请求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请求抚养女儿,被告未作抗辩,依法可予准许,但被告应负担适当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至于原、被告的财产分割,因原告未提出相应请求,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和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教育抚养至其18周岁,被告每月贴补生活费150元,并负担医疗费和教育费的50%。生活费按年支付,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付清。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嘉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宏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