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4-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惠志高与鲁文新租赁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32号申请人惠志高与被申请人鲁文新租赁费纠纷案,(2004)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惠志高于2004年9月15日在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0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文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则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