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4-12-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与朱家方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山工业公司,朱家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381号申请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住所地本市万寿中路51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张青年,经理。被执行人朱家方,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家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家方下落不明,现权利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至今尚未受偿的35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逾期利息等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