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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4-12-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海蓝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格兰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蓝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格兰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216号申请人西安海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韩森寨幸福中路华山机械厂东侧七层窑。法定代表人李爱玲。被执行人西安格兰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郑荆生,总经理。申请人西安海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格兰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海蓝商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格兰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权利人西安海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至今尚未受偿的本金13048元及诉讼费等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