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绍民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4-12-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山市远华化工有限公司、毛卓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山市远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64号申请人江山市远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大夫底淤。法定代表人毛卓远,总经理。申请人江山市远华化工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份(票号为55286333,出票行为中国农行银行绍兴钱清支行,申请人为绍兴县严氏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山市远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出票日期为2004年9月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山市远华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钱江审 判 员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