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4-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金磊、董燕、田建民与被告闫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董燕,田建民,闫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金磊,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红会路小区5号楼2单元1楼西户。原告董燕,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红会路小区5号楼2单元6楼12号。原告田建民,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昆仑厂小区52号楼1单元2楼西户。被告闫颖,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中段5号楼3楼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磊、董燕、田建民与被告闫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磊、董燕、田建民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磊、董燕、田建民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磊、董燕、田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凤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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