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侯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4-12-2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应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应;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其他(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8号原告张应,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熊述明,该局局长。原告张应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张应于200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应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应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