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4-1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冯兆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卫华,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陕西信托小区2-3022号。法定代表人邱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