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4-12-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娜与被告许广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娜,许广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莉娜,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广明,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娜与被告许广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娜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