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4-12-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平。委托代理人方怀宇、施建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6元,由原告负担8318元,退回原告8318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