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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4-12-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宝珠、周音萍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珠,周音萍,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周宝珠。原告周音萍。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珠、周音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珠、周音萍于200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珠、周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两原告负担45元,退还两原告45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