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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4-12-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日月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日月展示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杭州日月展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毅。委托代理人楼铭元、李爱梅。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负责人张光星。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相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日月展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日月展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原告负担2303元,退回原告2303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