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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4-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海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平,农民。200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平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叶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0日左右一天14时许,被告人刘海平溜门进入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村弄吕桥黄某租房内,窃得床铺草席下黄运林的存折和身份证,并于当日到惠民邮政所挂失。后于2004年9月16日下午在惠民邮政所修改存折密码后取走黄运林存款10000元。2004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海平以同样的手段至同一地点窃得黄传林的存折和身份证并到惠民邮政所挂失。后于2004年10月14日下午在魏塘谈公路一邮政所内取走黄传林的存款4000元。案发后,赃款14000元被全部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周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建行一本通存折及龙卡储蓄卡,存款查询资料、情况说明及取款凭条,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款人民币1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0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