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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4-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思权与北京景生盛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权,北京景生盛装饰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思权,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伍新峰,西北政法学院学生。被告北京景生盛装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路158号双鱼花园广场A座9号。法定代理人舒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权与被告北京景生盛装饰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权于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权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芳 搜索“”